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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跆拳道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细化跆拳道项目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中国跆拳道竞赛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跆拳道竞赛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跆拳道竞赛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世界跆拳道联合会有关裁判资格认证者,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拳跆中心)对全国性跆拳道竞赛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跆协)负责国家级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处罚(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一级(包括一级)以下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国际级裁判员注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国内竞赛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按照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负责一级(包括一级)以下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处罚(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五条  中跆协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跆协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选派和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常委7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中跆协专职人员任职执委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裁委会由中跆协专职人员和现行注册的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为4年。

第七条  裁委会委员由上一届裁委会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依据相应程序差额提名推荐名单,经中国跆协核准成立。裁委会常委由9人组成,由裁委会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跆协提名推荐,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且要求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裁判员奖惩意见;学习研究国际跆拳道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跆拳道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及补充规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严格按照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成立裁委会,同时加强对授权的下一级协会裁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资格认证

第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体能考核、职业道德、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职业外语(英语或韩国语)。原则上1年考核一次,由裁委会组织命题小组,确定具体考核内容,报拳跆中心审核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中跆协负责国家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其标准为:身体健康;把握裁判法并能准确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竞赛的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曾2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2次任省级比赛仲裁主任、技术代表、裁判长。

国家级裁判员星级划分和要求:国家级裁判员划分为国家级一星、二星、三星。三星为国家级裁判员最高星级。星级评定办法:在中跆协的领导下,由裁判委员会评定,报拳跆中心批准。评定主要内容:身体状况;职业道德水准;执裁能力;培训情况;执裁次数等。具体实施由裁委会组织命题小组,确定具体考核内容,报拳跆中心审核批准实施。国家级裁判员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者,经制裁委员会报请中心批准,给予取消资格、降级、停赛、再培训等处罚。

一星国家级裁判员:可担任成年精英赛及全国青年赛事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

二星国家级裁判员:可担任成年锦标赛、冠军赛级别赛事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以及全国青年赛事副裁判长以上技术官员。

三星国家级裁判员:可担任成年锦标赛级别赛事副裁判长以上技术官员以及全国青年赛事技术代表、仲裁主任。

裁委会按照评定级别和相关要求选派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比赛。

第十二条  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由裁委会推荐,中跆协审批。原则上,被推荐人选应满足参加国家级裁判员资格认证考试的英语或韩国语考试成绩优秀、担任全国性比赛临场裁判员5次以上和国家级裁判员任满3年以上等条件。中跆协向社会公布推荐办法。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不得跨地区、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因故调动,应办理变更,同时应报相应资格认证的审批协会备案。在培训、考核工作中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需收费应当经本级协会同意,并只能用于教师授课费(按当地高校教师课时费平均标准)、场地费、材料费。

第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每两年主办一次裁判员资格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中跆协统一制作跆拳道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放宽担任相应等级裁判员年限1年,参加相应的裁判员资格认证晋级培训和考试:

国家级考试:曾获得全国跆拳道竞赛前4名;任跆拳道高级教练员(副教授以上职称)。国际级裁判由裁委会提名,中跆协负责推荐,由WTF审查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六条  中跆协对所有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每2年对所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重新注册。国家级裁判员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申报。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年限一般为:18岁至60岁。

第十七条  一级(包括一级)以下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注册。

第十八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间隔两次未注册者视为放弃。

(一)受到赛区或资格认证单位处罚;

(二)2年内未担任相应的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裁判工作的。

第十九条  未持有有效注册证书的裁判员须参加相应的裁判员资质认定考试的临场实践测试或体能测试,并通过测试后,方可补办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跆拳道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未经资格认证单位注册的裁判员,不得担任相应等级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选派工作根据中心制定《全国跆拳道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参赛单位的领队、管理等人员,逐步不再担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重要全国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资质认证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获取跆拳道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跆拳道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钻研跆拳道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

(五)服从管理,守纪律,讲规矩。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跆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裁委会须建立裁判员注册数据库,并公布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全体裁判员姓名、注册申报单位、技术等级;

(二) 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 技术代表或裁委会为裁判工作的量化评价意见;

(四) 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量化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资质认证单位至少每2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跆拳道竞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资质认证单位每1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经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或有妨碍公正执裁行为的;不遵守赛区工作纪律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在赛区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明显失误的;

(四)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在执裁工作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有违反跆拳道协会和裁委会工作纪律等行为;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跆拳道竞赛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裁判员培训、考试过程中有违规乱收费行为,有参与造假、作弊行为;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在各类跆拳道竞赛中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由跆拳道协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经查实的。在裁判员培训、考试过程中有违规收受财物,影响裁判员资格认证考试公正性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每次赛事期间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该赛事仲裁委员会决定。

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备常委会同意执行。

取消裁判员制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中跆协裁委会同意后执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作出取消执裁资格1-2年以上处罚的,中跆协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和经全国单项协会授权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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